环境标准体系
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康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是指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生产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统一规定.环境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起着甄别的作用,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使操作技术规范化。
(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统一规定。
2、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3、国家环保总局标准:除上述环境标准外,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还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等)。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它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超标即违法。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4、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又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柯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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