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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国家经贸委组织实施支持北京2008年奥运会绿色行动计划
《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
政府计划使再生资源回收总值五年内增加一百亿
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优惠政策一览表
《中国报道》关于再生资源讨论实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发展规划》
国家经贸委提出2002年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八项重点工作
《“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财政部 财税[2001]78号)
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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